在探讨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哪些类型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这一权限。行政许可作为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其设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权限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最高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可以设定各类行政许可,并且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次于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授权下设定行政许可。
3.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定行政许可,但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4. 国务院决定: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出决定,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5. 部门规章:虽然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部门规章可以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和公开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定。
综上所述,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这些文件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着重要的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