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河北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
二、缴费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费,具体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并公布;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三、待遇享受
参保人员自缴费当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统筹、住院报销、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等。具体待遇标准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四、基金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分析,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发展。
五、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监督指导,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基金安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六、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的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关于《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希望每位市民都能了解相关政策,合理利用医保资源,共同促进我市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